香港100问/香港生活
100问
落地实操 · 每季度核实 9月版

主页香港生活100问第十一讲 · 安全与法律篇

编号 REFQ76
分讲 CHAPTER第十一讲 · 安全与法律篇
适用 APPLIES TO安全法律

香港的法律体系(普通法)和内地有什么本质不同?

用一句话先点破本质:内地属于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律像一本写好的“说明书”,法官照着条文判案;香港属于源自英国的普通法系,法律一半是写好的条文,另一半是几百年来一个又一个判例累积出来的“惯例”,法官审案要先看以前同类案件怎么判。这套底层的“规矩不同”,会实实在在影响你打官司的方式。

第一条本质区别:法律从哪来。内地的法律主要靠立法机关写成法典条文(如《民法典》《刑法》),法官判案以条文为准,以前的判决最多作参考、没有强制约束力。香港不同,它的法律由三块拼成:一是立法会制定的成文法(条文),二是判例法——上级法院判过的案子和确立的原则,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这就是普通法最核心的“遵循先例”原则:同类案件,后面的法官原则上必须照前面的判;三是习惯法和衡平法。所以香港律师翻案卷时会大量翻“案例”,新情况没有先例时,法官的判决本身又会成为新规矩。1997年回归后,《香港基本法》成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最高位阶;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继续适用。

第二条本质区别:法庭怎么审。内地庭审是法官主导的“纠问式”,法官会主动调查发问、掌握节奏;香港则是“对抗式”,如同擂台赛——控方和辩方(或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各自举证据、盘问证人、争辩,法官是中立的裁判员,只负责听、主持程序、最后判断谁有理。这意味着在香港打官司,律师的口才与证据准备至关重要,程序每一步都有严格规矩,随意说话、临时交证据都可能被挡下来。另外香港高等法院审理严重刑事案件时有陪审团(一般7人,重要案件可至9人)来裁决有罪无罪,而内地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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