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一个香港特色的前提:香港法律并不强制你签书面雇佣合约——口头合约、电邮确认都算数,《雇佣条例》照样保护员工。但只要你决定写成书面,就触发一条硬规矩:必须把一份合约副本交给员工保存,否则最高罚1万港元。而且,无论签不签书面的,有四样雇佣条件你必须让员工「清楚知道」。
第一,法定的四项「必须告知」条款。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列明,雇员就职前你须向他详细说明:一是工资——包括工资率、超时工资率、任何津贴,无论按件、按工、按时、按日还是按周计算;二是工资期——多久发一次薪(月薪、一周一结等);三是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试用期内和转正后各是多少;四是年终酬金——如果公司约定发双粮、花红,要写明金额或比例、以及酬金期怎么算。这四项缺一不可,违反可被检控、罚款最高1万港元。劳工处官网的「雇佣合约样本」就是照着这四类条件起草的,新手老板直接套用最稳妥。
第二,别忘了「连续性合约」这条分界线。判断员工能否享受法定年假、病假津贴、遣散费等一大堆福利,看的不是合同名字,而是「连续性合约」这个法律概念:受雇连续满4个星期、且每星期工作至少17小时(2026年1月18日新例生效,由原来的18小时下调,或四星期合计满68小时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