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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香港创业100问第六讲 · 员工雇佣与强积金(MPF)篇

编号 REFQ56
分讲 CHAPTER第六讲 · 员工雇佣与强积金(MPF)篇
适用 APPLIES TO员工雇佣

外籍/内地员工在港工作,强积金缴纳有豁免情况吗?

有,而且这是很多创业者最容易搞错的一块。强积金不是「凡在港工作就必缴」,法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4条)对外籍和内地员工留了两条明确的豁免通道,但两条都有「有效期」,别用错。

豁免一:持工作签证、获准留港不超过13个月的雇员。只要是按《入境条例》第11条获准来港工作、批准逗留期13个月或以内的,整段期间豁免参加强积金。但注意——这个豁免有「终点」:如果签证后来延期、累计留港超过13个月,那么从第13个月完结后的第一天起,豁免自动消失,雇主必须在那个时间点起60日内安排他参加强积金并开始供款。积金局举过一个标准例子:雇员原签证期9个月、续签6个月,加起来15个月,超过13个月,那么自第13个月结束后的第一天起就不获豁免了。对雇主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盯住日历:任何持工作签证的员工,累计逗留一旦跨过13个月,立刻启动强积金登记。

豁免二:员工已经是某个「香港以外地方」退休计划的成员。只要员工参加了香港以外的公积金计划、退休金计划、退休计划或离职金计划(包括内地的社保养老保险在内),就豁免参加强积金——而且积金局明确说明:这个境外退休计划不必经积金局核准、认可或注册,认不认都以「他确实有参加」为准。所以内地员工如果在内地有缴纳社保,理论上就落在这个豁免里。

但豁免二也有前提要澄清:如果员工本来受境外退休计划保障、又签了超过13个月的证……准确说,这两条豁免是「或」的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就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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