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很明确:要缴,而且从入职第一天就要开始算雇主那部分,跟试用期无关。很多内地来的老板习惯把「试用期不给缴社保」的内地思路带过来,在香港这是会踩雷的。香港强积金的法律逻辑是「看受雇天数」,不是「看试用期过没过」。
先讲最核心的「60日规则」:只要雇员年满18至64岁、受雇满60日或以上(不论全职兼职),雇主就必须在受雇开始的首60日内,安排他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也就是说,哪怕试用期是3个月、半年,只要受雇关系实际持续满60天,试用期没过、甚至表现不合格,雇主照样必须给他登记、照常供款。强积金不是「转正福利」,是雇佣满60天就锁定的法定义务。
更要注意:法律专门堵了一条漏洞——雇主不可以靠「不断签不足60日的短期合约」来回避强积金责任。如果雇佣关系实际维持了60日或以上(按《雇佣条例》连续性合约的定义,把断断续续的聘用也算在一起),雇主仍须参加强积金并供款。所以想用「试用期先签30天再续签30天再续」这种办法逃供款,是行不通的。
第二个必须搞清的概念是「免供款期」(针对雇员部分):新员工本人享有免供款期——受雇首30日,以及紧接30日免供款期之后的第一个不完整粮期(即不是完整一个月的工资期),这期间雇员本人不用供款。但注意,这个免供款期只豁免「雇员自己那5%」,「雇主那5%」从受雇第一天起就一分不少地要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