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在香港不是「今天说、明天走」那么简单。法律给了你四条路:正常解雇(给通知)、即时解雇(严重过失、不用通知)、遣散(裁员)、以及一条绝对不能碰的违法解雇。初创老板管人踩坑最多的地方,就在后两种。下面把程序和雷区一起讲清。
第一,先记通知期这张表。**试用期第一个月内**:双方都可以当天走,不需要通知。**试用期满一个月后**:最少提前7天通知(书面合同可约定更长)。**转正之后**:合同约定过通知期的按合同来(不少于7天);合同没写的,默认为提前1个月。不想等也行——发「代通知金」,金额按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折算。注意:法定年假和产假都不能拿来「顶」通知期,很多劝退纠纷就死在这一条上。
第二,分清「即时解雇」和「随便炒人」。即时解雇(不用通知、不用赔)只适用于法定情形:故意违抗合法合理的命令、严重不当行为、欺诈或不诚实、习惯性疏忽职责。划重点:**员工参加罢工不是即时解雇的理由**;「能力不够」也不是——能力问题要走正常解雇,先给机会、给通知、留记录。而且即时解雇若理由站不住,会被反算成不当解雇赔得更多。所以想炒「出问题的人」,先把证据攒齐(警告信、考勤、工作记录)再动手。
第三,正当理由只有五类。解雇要合法,理由必须落在:员工的行为;能力或资格不达标;裁员或其他真实的业务需要;法律禁止继续聘用;其他实质理由。五类之外炒人属「不合理解雇」——只有**连续受雇满24个月**的员工才够格为此索赔,试用期新人这道门窄,但「窄」不代表可以随便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