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在香港,欠薪和欠强积金都不是「民事追讨那么简单」,而是刑事罪行——老板个人要坐牢那种。而且法律特别设计了「穿透条款」:不只是公司受罚,同意、纵容或疏忽放任欠薪欠供的董事、经理、秘书等负责人,一样构成犯罪、承担相同刑罚。所以「公司欠钱关我什么事」的想法,在香港法律下行不通。
先讲欠薪。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就到期,雇主必须在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无合理辩解而故意不付的,一经定罪最高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还要就欠薪额外支付利息。真实判例:有公司老板结业后拖欠约5万港元工资,员工到劳资审裁处告并胜诉,老板仍不付,最终被起诉、判即时监禁14天;另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欠薪约9.5万港元,被劳工处检控,判罚款10.9万港元。更关键的是《雇佣条例》第64B条:如果欠薪罪行是在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负责人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的,这些个人同样犯此罪、受同罚——劳工处还会特别调查公司负责人有没有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备存账目,有的话转介警方和破产管理署。
另外,员工被欠薪超过一个月,可以视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并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和其他法定福利,老板的账单会越滚越大。
再讲欠强积金,罚则更细、也更狠。积金局对三类行为的刑事罚则(以现行条例为准):一、没有安排员工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最高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二、已经从员工工资中扣了那5%却不上缴——这是「挪用员工的钱」,最重,最高罚款45万港元及监禁4年,持续违法的每天加罚700港元;三、没扣钱也没缴——最高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每天加罚5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