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清一个大前提:香港和内地都「承认」对方。两地早在2006年就签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即DTA),之后不断修订,最新是2019年的第五议定书。这份文件就是中港双层架构避免重复纳税的法律地基,它主要干两件事:一是限制「来源地」能收多少预提税,二是规定「居民地」必须给已缴税款做抵免。
先说第一件事——限制源头预提税。典型场景:内地公司给香港母公司分红或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内地税法,这些跨境支付本来要收10%的预提税;有了《安排》,税率被压下来:股息若香港公司直接持股内地公司25%以上,预提税从10%降到5%(持股不足25%则是10%不变);利息降到7%;特许权使用费降到7%。香港这头对称处理:香港公司给内地母公司分红,香港不征收股息预提税(香港本来就不对股息征税),所以这个方向通常没负担。这一低一高,就是很多创业者搭「香港控股+内地运营」架构最直接的税务利益。
再说第二件事——抵免机制。如果某笔所得在两地都被课了税(比如香港公司在内地赚钱,利润在内地交了企业所得税,钱回到香港又要交利得税),怎么办?《安排》规定「居民地」允许抵免:香港居民在境内缴的内地税,可在香港利得税里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该笔所得按香港规则算出的税额);反过来,内地居民在香港缴的税,可在内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里抵免。原理就一句话:两边都征税没关系,但同一笔钱交的两份税,可以互相抵,让总税负回到「高税率那一边」的水平,而不是「两边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