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一个前提:香港公司只有「有限公司」才会被清盘,因为它是独立法律实体;清盘就是把公司所有资产变卖套现、偿还债务、然后公司正式终结的法律程序。清盘分两条路:自动清盘(不经过法院)和法院强制清盘。选哪条路,取决于公司「有偿债能力还是无力偿债」。
一、自动清盘(公司自己做主,更快更省)。①成员(股东)自动清盘:适用于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股东通过特别决议(需75%以上通过)决定结束公司,委任清盘人处理。此时董事要先宣誓「公司能在12个月内还清全部债务」,清盘人变卖资产、还债、分配剩余财产后解散。②债权人自动清盘:适用于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由股东开会并通过「无力偿债」决议开始,随后召集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委任清盘人。自动清盘整体通常6个月到1年完成,费用以清盘人的专业收费为主(视资产规模,一般数万港元起)。
二、法院强制清盘(被逼着清盘,最贵最漫长)。当公司无力偿付「1万港元或以上」的债务时,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都可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常见触发情形:债权人追债无果后发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公司21天内还不出,债权人就呈请法院把公司清盘。流程:提交呈请书(附缴存款项)→法院排期聆讯→颁布清盘令→委任临时清盘人接管公司(若公司资产可能不到20万港元,可用简易程序)→临时清盘人三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委任正式清盘人及成立审查委员会→清盘人变卖资产、调查公司账目、处理债权申报→分派还款→申请免除职务并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