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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香港求职100问第八讲 · 劳动合同与法律权益篇

编号 REFQ71
分讲 CHAPTER第八讲 · 劳动合同与法律权益篇
适用 APPLIES TO劳动合同

试用期(Probation)一般是多久?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补偿吗?

先纠正一个常见误解:香港《雇佣条例》并不强制要求雇主设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法律也没有上限,完全看雇佣合约怎么约定。市场惯例一般是1个月到3个月,最常见是3个月。条例只在两方面介入试用期:一是试用期(或其中3个月,以较短者为准)不计入雇员计算某些法定权益所需的资格期;二是试用期内解雇的通知期规则,这是大家最关心的,以下是铁律:

一、试用期内被辞退,有没有通知期和代通知金?分两段:1)**试用期的首个月内**:雇主可以随时解雇你,无须给予任何通知期,也无须支付代通知金——这通常也是很多人被「试用期白炒」的源头,但这里的「白炒」其实合法,只要你没有触犯其他保护条款;2)**试用期第一个月之后**:雇主解雇你须给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其中合约有订明通知期的就按合约(但不能少于7天),合约没有订明则须给予不少于7天通知。换句话说,试用期不是「随时可炒而不用赔」的真空期,过了首个月就有了7天的底线保障。

二、试用期内被辞退,有哪些补偿/款项能拿到?要分清「法定义务」和「补偿」两类:1)法定应付的离职款项(不是额外补偿,是本来就该给的):截至最后工作日的未发工资;按合约或法律须给的代通知金(符合上面条件时);已累计但未放取的年假折现工资;年终酬金中应得的部分等,雇主应在合约终止后7天内清付。2)一般意义的「补偿」:试用期通常很短,远未够24个月连续受雇,所以几乎拿不到遣散费(须受雇满24个月且因裁员被解雇)和长期服务金(须受雇满5年),也几乎没累积什么年假病假。简单说:试用期被炒,通常只能拿到「该拿没拿的工资和代通知金」,很难谈到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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