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被无故解雇能拿什么赔偿」,先要纠正一个内地思维带过来的预期:香港法律本来就不要求雇主必须有理由才能解雇你——只要雇主按合约/法例给足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使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解雇也是有效的。香港的保障集中在两种情形:一是「不合理解雇」(无正当理由),二是「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无正当理由+解雇方式本身违法)。能拿到什么,看踩中哪一种:
一、「不合理解雇」(受雇满24个月,且雇主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你可向劳资审裁处申索,法庭可命令:1)复职或再次聘用你(但此类命令须劳资双方都同意);或2)雇主支付**终止雇佣金**:包括你未获支付的工资、代通知金、年终酬金、产假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等法定款项,加上你若继续受雇可合理预期获得的权益,以及合约订明的其他款项——即使你年资未足也可按实际受雇期计算。
二、「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既非正当理由,又属于法例列明的违法解雇情形):违法解雇包括——解雇已证实怀孕并已发出怀孕通知的雇员;在雇员放有薪病假期间解雇;因雇员曾在执行《雇佣条例》或工伤/工安法律程序中作证或提供资料而解雇;因雇员参加职工会活动而解雇;在未与因工受伤雇员达成补偿协议或评估证明书发出前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