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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香港求职100问第八讲 · 劳动合同与法律权益篇

编号 REFQ73
分讲 CHAPTER第八讲 · 劳动合同与法律权益篇
适用 APPLIES TO劳动合同

什么是"代通知金"?辞职或被辞退时如何计算?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的字面意思就是「代替通知期的款项」:按《雇佣条例》,无论雇主还是雇员,辞退对方或辞职时本来都要提前一段期限发出通知才能终止合约;但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不提前通知,改以现金一次性付清「原应上几天/几个月班而没能上」的工资——这笔钱就叫代通知金。它既适用于被辞退,也适用于你主动辞职但不想等满通知期的情形(此时由你付给对方)。

一、什么时候必须给通知或代通知金?先看通知期(由它决定代通知金多少):1)试用期首个月内:双方都可随时终止,无须通知期也无须代通知金;2)试用期首个月后:合约有订明通知期就按合约(但最短不能少于7天),没订明则不少于7天;3)完成试用期/无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合约订明的按合约(仍不能少于7天),没订明则不少于1个月。若终止合约的一方不按上述期限提前通知,就得支付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怎么算?核心公式:代通知金 = 雇员在「发出终止合约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 应通知的日数/月数。分两种情况:1)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你前12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 ×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工资的日数;2)通知期以月为单位:你前12个月的每月平均工资 × 通知期的月数。若一方没有预先通知就直接终止合约,则改以「终止合约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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