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答案:会理赔,但通常设有一条「自杀条款」(又称自杀免责期)——保单身故保障生效首1至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赔身故保额,只无息退还已缴保费(扣减欠款后);只要过了这段免责期(以保单生效日或复效日较迟者为准起计),之后即使因自杀离世,受益人一样可获全额身故赔偿。
一、为什么寿险会赔自杀?很多人的直觉是「自杀=自己害自己,保险公司当然不赔」,这其实是把寿险跟意外险/医疗险混为一谈了。保监局《长期保险考试研习资料手册》写得很白:「在人寿保险中,除非在自杀除外责任条款或意外死亡保险利益附约适用的情況下,否则,死亡的原因并不十分重要。」原因有三:①寿险的功能是保障受养人的经济与情感损失,不是奖励或惩罚受保生命本身——因自杀拒赔等于惩罚「人财两失」的家人,欠公道;②保险公司厘定保费时早把各种死因(包括自杀)的发生概率计进风险池,自杀并非保费没覆盖的意外;③设立免责期的目的不是不保自杀,而是挡住「先买大额寿险再自杀骗保」的道德风险——真想以死换取保险金的,很少愿意拖上一两年,而这段时间也能给绝望者留出求援的窗口。
二、免责期(自杀条款)具体怎么运作?香港市场的寿险(定期+终身)普遍设1年或2年免责期,视乎保单项下的产品条款。以香港人寿「安心易」定期寿险为例:「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拆开三点:①期限起点=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的较迟者(保单失效后复效,免责期重新起算,且只退复效后新缴的保费);②「神志清醒与否」不影响——无论自杀时是否精神失常都按条款处理;③免责期内不给保额,但保本——退还实缴保费总额(扣未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等于保护投保人基本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