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00问/香港保险
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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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香港保险100问第十讲 · 税务与资产传承篇

编号 REFQ92
分讲 CHAPTER第十讲 · 税务与资产传承篇
适用 APPLIES TO税务

香港是否对保险赔偿金、满期金征税?

一句话答案:个人层面基本不征——香港2006年已取消遗产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满期金对个人受益人不视为应纳税入息,保险公司赔付时也不预扣任何税,受益人几乎可以全额收取。真正会被香港课税的是「经营层面」:雇主以企业名义投保的要员保险(Keyman Insurance)等,赔偿视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须缴利得税。

一、三个「没有」构成香港保单的免税底色。①没有遗产税:随《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香港正式取消遗产税——之后亡者遗产毋须再提交遗产申报暂章或呈报表,也毋须取得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来申请遗产承办;人寿保险身故赔偿金自然也不再有遗产税问题(在此之前,遗产税时代的人寿保险利益本就属于豁免缴税项目,税法一直视「由根据就死者寿命订立的保险单所得利益」为获豁免财产)。②没有资本利得税:香港不对出售资产的增值征税,保单现金价值增长及身故赔偿都不会被视为资本增值课税。

③赔偿金不入息税:受益人收取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不被视为应课税入息,薪俸税/入息课税都不触及(GovHK明确须课税入息清单里只有薪金/花红/退休金等受雇收入,保险赔偿金不在此列)。综上,个人持有的人寿保险:死亡赔偿、满期给付、保单红利,在香港均不征收任何直接税项。

二、例外:经营用途的「要员保险」另当别论。香港税务局(IRD)官网「要员保险」FAQ把「雇主为雇员投保、受益人為雇主、以补偿其死亡/疾病/受伤导致的利润损失」的定期人寿保单定性为真正要员保险:①保费可作利得税扣除(Tax-deductible);②但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视为雇主营业收入的补偿,须课利得税(不课税的反而是雇员/家属收到的部分——被保人家人所收赔偿无须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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