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00问/香港保险
100问
条款年年改 · 每季度核实 9月版

主页香港保险100问第十讲 · 税务与资产传承篇

编号 REFQ98
分讲 CHAPTER第十讲 · 税务与资产传承篇
适用 APPLIES TO税务

夫妻共同投保的保单,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句话答案:香港和内地走两套逻辑——香港法庭把保单当「婚姻资产」放进整盘资产里做整体分配(起点是五五分,具体看保单现金价值等估值,不搞「谁名下的保单归谁」);内地把保单拆成「谁出钱、什么时候出的」来认定,婚后共同财产交费的保单现金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无论在哪边,离婚后都要立刻改受益人,否则前配偶可能还有权领身故金。

一、香港:保单是「婚姻资产」,走整体分配。《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7(1)条和LKW v DD(2010)确立的规则:香港离婚财产分配以「平均分配婚姻资产」为起点,只有充分理由才偏离(CLIC官方解读列明4原则+5步骤:列出双方资产负债、评估需求、决定是否50/50、考虑是否偏离、定结果)。CLIC明确把「储蓄寿险保单」列入家庭总资产组合内「可供分配的财产或资金」,要估出大约价值后并入整盘分配——也就是说香港不问你保单写谁的名字,而是把保单现金价值算作婚内积累的财产,纳入总资产池,法庭再按公平原则(含第7(1)条7项因素)整体安排谁拿保单、谁拿其他资产补偿。

所以「夫妻共同投保」在香港的分割结果是「打包结算」:保单可以判给一方(保单持有人/受保人不变),同时用现金或其他资产补足另一方。另注意:离婚后前配偶作为「配偶」的很多人寿保险利益依法丧失(CLIC「离婚带来的影响」清单第一项就是「前度配偶之人寿保险的利益」),但已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权利是否随离婚自动失效,要看保单条款和受益人性质——实务上必须主动更改受益人,不能等。

二、内地:按「保费来源+时间」认定后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工资、投资收益等婚内所得归共同所宥)和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八民纪要)第四至六条,内地拆三种情形:①婚后用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人同为一人→保单现金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不续保则退保现金价值按共同财产分,续保则投保人付现金价值一半给对方(八民纪要第4条);②丈夫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人(或互换)→可协商退保分现金价值,或继续履行、享有保险利益一方(通常被保险人一方)付现金价值一半给另一方;③婚后用共同财产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多地法院(浙江省高院、江苏省高院指南)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经济利益归孩子)。

婚前购买+婚前交完保费属个人财产不分;婚前投保婚后继续交费→只分「婚姻存续期内交费」对应的现金价值部分(德恒律所案例:离婚前两年婚后缴费部分32445元属共同财产、后两年离婚后自缴部分不分)。获得的身故保险金视受益人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被认定个人财产(八民纪要第5条);意外/健康/重疾等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不分割(民法典1063条人身损害赔偿)。

还有约 1100 字,含实操细节、材料清单与红线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