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延迟交楼,买家的权利主要写在《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要求的买卖合约强制性条文里。首先要明白,合约里的「预计关键日期」只是预计完工日,不等于收楼日——发展商到关键日期后还要申请入伙纸、满意纸,再书面通知你收楼,这个过程通常要数星期甚至数月,所以实际收楼日通常比关键日期晚,这不叫违约。真正的「延迟交楼」是指超过了关键日期(或经合法延展的日期)仍未完成。什么情况下发展商可以合法延后?条例规定只有六类原因,且须由监管建筑过程的「认可人士」(通常是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批准:不可抗力或天灾、工人罢工或工地封闭、暴动或内乱、火警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意外、战争、恶劣天气。
批准后,发展商必须在14日内把延期证明书书面通知你。除此之外的拖延,买家就有权追讨。买家有两阶段权利。第一阶段:若发展商在关键日期或经延展日期之后仍未能完成项目,你可以在该日期后28天内,以书面通知撤销合约;一旦撤销,发展商须在7天内退还你已支付的所有款项(订金加楼价余款)并连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