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香港法律并没有「凶宅」的法定定义,也没有强制卖方或地产代理主动披露单位是否「凶宅」的法例。但要分两层来看,一层是法律责任,另一层是实际风险,两者差别很大。所谓「凶宅」没有法律定义,指的是香港法例中没有一条条文规定什么叫凶宅,例如「发生过谋杀或自杀的物业」算不算凶宅?「有人因心脏病自然死亡」的物业算不算?不同人有不同理解,所以法律很难一刀切强制披露。在业权上,凶宅也不是「业权瑕疵」——产权仍然是干净、合法的,买家不能因为单位发生过不幸事件就拒绝完成交易。
那买卖双方和代理各有什么责任?地产代理方面,虽然《地产代理条例》订明的七项基本物业资料中不包含凶宅,但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操守守则》要求持牌代理必须以诚实、忠诚、严正的态度服务客户,并尽最大努力和小心查证;当买家主动询问单位是否凶宅时,代理有责任按其知悉如实回答,若知道却隐瞒、回避或作虚假陈述,误导买家购入,代理便属失职,须负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要接受地监局纪律处分。